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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积金异地贷款再出新政 可用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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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2015年5月施行的《浙东五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给在绍兴、舟山、台州、嘉兴缴纳公积金的宁波市户籍人士带来好消息,这部分人在宁波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而昨天,来自市住建委的一个消息更加重磅,根据刚刚下发的《关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9月1日起,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也就是说,9月1日起,市民可以在省内任意城市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子了。

  根据这个《通知》,省内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均适用该办法。据悉,目前,我市已经签订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

  需要指出的是,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同时贷款风险也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缴存地中心则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此外,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还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浙江省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将对浙江省内大城市的楼市带来利好。

 

文章来源:上海达辰投资有限公司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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