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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0

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保障功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上海银监局转发《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函〔2010〕3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停止发放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防范和查处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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