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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08]207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8〕44号)精神,以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的议案》的决定,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贷款上限、购房首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自2008年10月27日起,按以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2、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市实施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具体调整方法为: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6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20万元。每户家庭购房总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3、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三、对购买二手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从原来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购买一手普通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仍然维持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2008年1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和审批系统将对上述扩额规定进行设定,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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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适应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梳理历年相关规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2017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shgjj.com)查阅办法详情,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楼1606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21;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hgjj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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