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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公积金新政 第三套住房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关键词:

上海小额公积金提取

2019-09-12

  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市对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业务进行了调整,新政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市职工购买的商品房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二手房在7月1日及以后正式过户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以上;缴存职工因购房或还贷(含对冲还贷)等提取使用公积金后,也须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含)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向同一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取消父母、子女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提取使用。取消子女上大专院校等非住房消费提取(销户提取、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除外)。

  取消用作购房首付款的补充资金的提取,购房提取仅限于一次性付款购房或分期付款购房提取,提取时限为备案登记表登记日期起一年(含)以内。

  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年租金超出家庭年收入(职工年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12)30℅的才能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年年租金总额减去职工家庭年收入总额30℅后的差额(差额上限不得超出之前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遵义各县、市、区商品房租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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