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2、身份证明材料
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仅限职工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3、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4、提取金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承租商品住房的:
a.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b.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c.不超过提取限额。
5、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简阳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