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调整2017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通知》指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关于此项规定,和2016年度并无变化。
其次,《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972元。关于缴存基数上限,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6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通知》指出,2017年度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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