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导航(老房子商务咨询公司提供)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四)1、仅限职工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所租赁房屋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三)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简阳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六、办理方式
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七、受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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